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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抵债?突发猝死?属于工伤吗?

工伤认定



以劳抵债?

什么是以劳抵债?

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

是否应按照工伤处理?


什么是以劳抵债?


以劳抵债有什么条件?

1自愿协商原则。在实施劳务抵债的过程中,由于劳务涉及到公民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对此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方法,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尤其是被执行人的意愿。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被执行人的劳动报酬,并给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便于被执行人自觉的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

2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前提条件。


被执行人的劳动能力

3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基础条件。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技能劳务。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务成果。


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劳动需要

4、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这是劳务抵债能否适用的关键条件。


劳务抵债的合法性

5、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这是对劳务抵债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二、法律雇佣关系怎样认定


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

1、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雇佣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履行

2、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雇主和雇员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3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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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经过上诉材料大家可以了解到,以劳抵债这个清偿债务的方式确实可行,但这种方式并不是什么条件下都可以实现来的,其必要前提是"债务人确实没有还清债务的能力"。


案例示范


案情简介

李某前几年欠王某几千块钱,王某向其追债,李某无钱偿还。随后李某提议去王某的餐馆打工来偿还这笔钱,王某无奈只好同意了他以劳抵债的想法。半个月后,李某在餐馆扫地时突然倒地不省人事,送到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李某是因其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的。李某的儿子向王某提出工亡赔偿,王某拒绝。

于是李某的儿子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支持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呢?


法律裁决

本案中李某是以劳抵债,根本不是餐馆的成员,也不用遵守餐馆的规章制度,与王某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餐馆也从来没有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李某可以随时终止以劳抵债协议。因此,餐馆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法院未支持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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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抵债,是指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自愿,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清偿债务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伤亡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为了防止发生以劳抵债的纠纷,使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应注意:

1、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债务人自愿提供劳务,债权人自愿接受劳务。

2、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这是以劳抵债适用的前提条件。

3、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人劳动报酬及工作期限,最好有书面证明,并有中间人见证。

4、债权人要加大对债务人的劳动保护,要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团体意外保险等险种来化解风险,债务人也要在保护自身的同时,积极地完成债权人交付的劳动任务。

5、债务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而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这种劳务。

6、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