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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合法避税


案例回顾


马某系上海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驾驶员。2006725,马某驾驶单位重型半挂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314,马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412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定马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申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同年6月复议结论维持原认定。而该公司仍不服,认为马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自身的过错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工伤。为此,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马某的工伤认定。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尽管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并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马某是在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且这次交通事故未受到治安处罚,也未构成犯罪,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伤排除条款。因此,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之规定,马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了原告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过程中,员工在工作中自己有重大过错发生的人身伤害,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条件。但同时又作了排除性的规定,作为无过错责任的例外,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属于一般过失性违章行为造成的伤害,只要不属重特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如无证驾驶或酗酒后驾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或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不予认定为工伤。




败诉原因


本案原告之所以败诉,就在于其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认为既然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必然存在重大过错,依照民法上"过错归责原则",损害产生的损失应有责任人自负,殊不知《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劳动法层面的特殊性。




律师提示


工伤赔偿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不是认定工伤的条件。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即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职工在工作中存在过错,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