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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请事假,公司是否有权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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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女士是系宝一时装公司员工。


2015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2.2.20条规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于"严重过失/严重违纪",第1.1条规定:"严重违纪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2小项规定"乙方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者,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2016年3月11日,张女士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得批准,即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6年4月7日,公司作出《自动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张XX"于2016年3月11日开始,在请假未获批准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公司上班,至今已旷工27天"为由,通知张女士离职。


离职后,张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女士不服,起诉到法院,称其因父生病住院需要照顾,因此向公司请事假,公司无故不予批准,其不得已自行开始休假,不属于旷工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


张女士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直至2016年4月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认定为旷工。


张女士称2016年3月15日左右曾回公司上班,未举证证明,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采信。因此本院认为公司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不上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本案中,张女士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违反公司连续旷工两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上诉



员工不服,申请再审:我是因为父亲住院请事假,理由正当,公司解雇我是违法的。


张女士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2016年3月11日,我父亲病重住院手术,我向公司请事假,公司不批准,我当日没有到单位提供劳动去医院护理父亲。


2016年4月7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我因父亲病重住院要求请事假,请假理由是合理的,符合最基本的人伦和道德,公司不批准事假,反而以我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


原审判决认定我违反了规章制度,请假没有批准就没有到公司工作,是旷工,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判决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公司答辩



公司答辩:张女士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对其处罚。


公司提交意见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张女士连续旷工27天,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


张女士未提供劳动并非因为其父亲住院。张女士请事假未获批准,系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张女士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对其处罚。



高院裁决



高院裁决: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旷工3天以上,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本案中,张女士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据此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张女士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张女士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