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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受贿,公司可不可以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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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5年1116日,黄某入职某管理公司,双方签订了20151116日至20171115日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公司聘用黄某担任中国区副总监,主管国内营销工作。履职期间,某管理公司收到举报称黄某接受经销商的贿赂和宴请,具体包括参加某酒店营业性质的异性陪侍娱乐活动、接受由经销商付款的苹果手机、接受客户饭店宴请等。


2017425日,某管理公司向黄某发出解除通知书,认为黄某存在违反公司行为操守和文化要求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于当日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


黄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对黄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决



经审理后认为,某管理公司提供了举报信和公证件等证据,证据与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可以证明黄某履职期间接受经销商宴请、收受贿赂的事实。


黄某虽然对接受宴请、收受手机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予以否认,认为不仅仅单独宴请黄某一人,还有众多生意伙伴参与,异性陪侍是公司添加,手机也是委托代购且早已将价款归还,举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违纪行为。


但是,黄某作为企业营销的具体负责人应当避嫌,不应以众多人员参与宴请,物品代购来推卸其责任;何况,黄某没有证据证明手机系代购,手机价款已归还的事实依据,更不能因为原告是一个高薪人员而排除收受物品的合理怀疑。现某管理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在业务活动中行贿或收受贿赂,投机取巧,隐瞒蒙骗,谋取非法利益,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导致立即解雇"的规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黄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遵从职业操守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有序开展经营、有效实施管理的基本保障。


故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等,因工作职务和工作性质参与商务交往、接受经济利益输送的机会高于普通劳动者,对其职业操守的要求则相应提高,其自身也更应把握商务交往中的尺度和界限。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基于信任而赋予的,是为了更好服务于企业发展,而不是其非法谋取自身利益的途径。


本案的判决表明了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操守行为的惩戒态度,同时也警示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谨防员工做出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