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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虚报出差费用被解雇,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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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侯先生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资深技术服务职务。


2018年5月7日,公司对侯先生出差报销事宜进行调查时,侯先生在陈述笔录上签字,承认其在2017年8月出差时与酒店前台服务员沟通,将本来158元一晚的房费发票虚开到268元一晚,一共住宿4晚。


公司《员工手册》(2015版)规定,在费用报销、商务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2015年4月14日,侯先生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阅读并同意遵守。


2018年6月28日,公司向侯先生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鉴于你在差旅费用报销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决定于同年6月29日作违纪解除处理。


2018年8月13日,侯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侯先生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虚假报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关于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以侯先生在差旅费用报销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侯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公司《员工手册》(2015版)规定,在费用报销、商务谈判等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该规定表明公司已向夏侯风在内的员工明确在出差费用报销中,虚开发票、虚假报销,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2017年8月,侯先生与酒店服务员合谋,住宿费发票金额多开400余元,并以该多开金额的住宿费发票进行出差费用的报销,侯先生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为此,公司以侯先生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侯先生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表明公司对侯先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合法有效;


再次,侯先生认为虚开发票的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并认为多开的400余元金额系每天100元餐补,总共四天餐补的费用,不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法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1.依据劳动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忠诚义务,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夏侯风作为享受较高待遇的企业销售技术人员,其对企业的忠诚度要求远高于其他员工,虚假报销行为违纪严重程度的认定,不仅仅在于金额大小,更在于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性质。


2.侯先生在该差旅费用报销时,并未向公司说明住宿费发票中含有四天餐补的费用,无法证明400余元系餐补费用。


3.公司对出差餐补费用有相应的报销规定,不应将餐补费用通过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方式报销,表明该发票不是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仍然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因此,侯先生该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再者,侯先生已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确认同意《员工手册》的各方面内容,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况且,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征询意见。因此,侯先生该意见,同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侯先生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未征求工会意见,不符合规定。因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没有征求公司工会意见的条件。而且,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已将解除合同通知所在地镇总工会。因此,侯先生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侯先生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与侯先生的劳动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侯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侯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侯先生的行为不仅违反规章制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


本案中,侯先生在陈述笔录表示"我知道公司的报销政策的要求,也知道我这样没有按照真实住宿金额开发票的方式违反了公司的纪律政策,我愿意将虚开的住宿金额退还给公司。"现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侯先生主张公司单方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之请求支持与否已予详尽阐述,理由充分,足以认定侯先生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行为合法,并对侯先生诉求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侯先生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认为其行为在方式上虽有不妥,但主观上没有通过虚假报销骗取公司钱款的故意,在本质上不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形。


高院裁决


高院裁定:劳动者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侯先生认可在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事实,证明该发票显示的金额并非侯先生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公司解除侯先生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已详尽阐述,理由充分,据此认定侯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公司解除侯先生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此外,侯先生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确认阅读并同意《员工手册》的各方面内容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现侯先生对《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等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侯先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