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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亲人生病请假,公司未准,不到岗算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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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9年1月13日,孙女士入职某贸易公司为职业顾问。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员工请假程序需按照公司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后向批假人销假,经批假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凡连续旷工三日者,一概以违纪辞退,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19年12月13日,因家人生病晕倒住院,孙女士通过微信向部门领导经理请假5天,由于假期长,经理无审批权限,告知孙女士需向公司监事请假,孙女士随即向监事电话请假对方没有接听,发微信请假未获回复。在此情况下,孙女士未出勤。


2019年12月19日,公司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为孙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6日擅自离岗至今未归,公司多次与孙女士联系均无法联系,已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孙女士提交的一份疾病证明书,上面载明:"刘XX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8日在我院我科住院治疗",以及村委会证明,上面载明:孙女士与刘XX系祖孙关系。


孙女士从2019年1月13日到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共工作11个月,公司发给孙女士的报酬底薪加提成共计70419.42。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无疑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具有进行惩戒的权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


劳动者应善意履行、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对用人单位能够善意、宽容、合理地履行管理权抱有合理地期待。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精神,以及公司方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孙女士提出请假,是孙女士的权利。当然,是否批准,这要看孙女士的请假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案中,孙女士因其家人突然生病住院,在微信工作群中先后向部门经理和监事请假5天均未收到回复,随后向监事电话请假,未接听。孙女士认为,其向公司已经说明了请假原因,是因为家人生病住院而请假,望其批准,但是并未得到公司回复,孙女士和公司就这一事产生了争议。


孙女士请假事出有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应对员工的合理请假事由作出人性化的安排。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孙女士请假事由符合情理,作为用人单位对孙女士申请不作任何回复,也未明确表示不准赵小静请假。公司的消极行为,实属对其员工的不负责任。事后公司以孙女士无故旷工,违反公司单位的规章制度辞退孙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数额,孙女士11个月的总收入为70,419.42元,平均月收入6,401.76元。赔偿金为:月工资×1个月×2倍=12,803.52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孙女士赔偿金12,803.52元。


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