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
只领到生育津贴
与产假工资有差距
能否维权?
"三八"国际妇女节
到来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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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那些事
小红系北京蓝天公司销售人员,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北京。小红于入职两年后生育,蓝天公司在小红休产假期间未支付其工资,仅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12 000元支付给小红。
小红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11 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其仲裁请求,后蓝天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故蓝天公司应当支付小红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故驳回了蓝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着二胎政策的落地,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同时,用人单位亦存在如何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的困惑。例如产假工资是否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是否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中的绩效部分?生育津贴是否等同于产假工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的,男职工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面,我们就常见的生育津贴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