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出于成本考虑,都不肯给员工买社保。许多员工不懂法律,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也只能忍气吞声。然而按照法律,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义务,若不给员工买社保,员工可向劳动仲裁庭提出申请,并要求赔偿。
胡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8日,胡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2014年9月28日,胡某以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解除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其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员工书面承诺无需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需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虽然胡某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胡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