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于2015年3月19日进入S公司工作,2017年4月26日至5月1日期间进行加班补休和劳动节法定休假,由于身体不适,闻某利用休假机会回老家看病,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在此期间,闻某发现S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无法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遂以此为由向S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以及报销医疗费用。 那么,闻某的请求合理吗? 经济补偿金 S公司与闻某建立劳动关系,负有依法为闻某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此,闻某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经济补偿金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 根据劳动关系终结方式的不同,医疗补助费分两类:一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二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 一、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和《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对22条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得出: 当劳动合同期满,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时,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不用支付医疗补助费的; 当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也不用支付医疗补助费。 只有当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法条链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二条,《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报销医疗费用 闻某的医疗费中原本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部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关于单位赔偿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损失的原因,详情请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赔偿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