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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拒绝不合理要求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路某是某供电公司农电工,主要负责其所居住村农电管理工作。进入夏季,为保证用电高峰供电稳定,一日,路某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将全村电网停电后进行全面检修,检修结束后方可统一恢复供电。在检修过程中,一村民要求路某提前恢复供电。在遭到路某拒绝后,该村民一时情绪激动,将路某打伤。路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路某所在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外包 

分析


  路某所在单位认为,路某是被别人打伤,不能算作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路某作为负责该村的农电工,在接受公司任务后开展停电检修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全面检修尚未结束时,路某拒绝为该村民提前恢复供电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路某因履行工作职责,使该村民不合理的“提前恢复供电”目的没有达到,该村民出于报复而对路某实施了暴力人身伤害。因此,路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