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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缴社保后员工能反悔索要经济补偿吗?

 

社保代理

       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员工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或者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写入劳动合同当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能得到支持吗?

        对“未及时、足额”及“未缴纳”情形的适度把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案例

 

       洛可装饰公司未依法为肖庆灵缴纳社会保险,而肖庆灵主张其曾就社保问题及洛可装饰公司要求其自动离职的问题,与洛可装饰公司进行沟通,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洛可装饰公司逼迫其自动离职,同时要求洛可装饰公司支付其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情况,原审法院判令洛可装饰公司支付肖庆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洛可装饰公司未为肖庆灵缴纳养老保险,应向其支付2011年6月30日前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现洛可装饰公司以肖庆灵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其公司为肖庆灵购买了商业保险为由,上诉请求不支付肖庆灵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部分高院主要为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劳动者存在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但不能据此排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二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主观恶意为前提,如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劳动者不能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法院作出支持劳动者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条款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2)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作出支持驳回劳动者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2)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已通过补贴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用人单位不存在逃避社保缴纳义务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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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现有法律对该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多以驳回劳动者诉求为主,少数法院以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支持劳动者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