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News

工伤案例:工伤私了赔偿过低,员工可反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刘某系个体工商户,为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业主。原告黄某在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上班,2009年7月17日15时10分,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到深圳市骨科医院和深圳市人民医院救治,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垫付了医药费。 2009年8月3日,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原告所受伤进行工伤认定。2009年8月4日,原告出院。同日,原告与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协议书未加盖被告公章,由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生产厂长刘漳明代表厂方签字。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收到了厂方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4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2009年8月21日,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被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 2010年2月9日,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为十级伤残。2010年5月11日,黄某申请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赔偿协议无效,2010年5月11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黄某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双方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除甲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交通费、住院补助费合计2927.92元外,甲方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4000元。二、双方于本协议签订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向甲方出具领款凭据。甲、乙双方就此事项涉及的经济往来全部结束。三、甲、乙双方就此事项签订本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乙方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再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撤销权纠纷;二、双方签订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

工伤外包

深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本案原告黄某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不涉及工伤赔偿的实体处理,案由应为撤销权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刘某,被告主体应为刘某本人而非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原告在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上班期间受伤,因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在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原告与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虽然协议未加盖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的公章,但有经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认可的代表刘漳明签字,刘漳明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承担。该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双方签字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在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已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和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厂就赔偿事宜作了一次性了断,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是在充分协商,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原告申请伤残程度鉴定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不能推翻双方就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深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案由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以及当事人主体确认问题;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关于本案案由及被告主体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故深圳市人民法院将本案按照一般民事诉讼处理,以业主刘某为当事人,并无不妥,亦无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上诉人黄某主张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黄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支付给上诉人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 6927.92元(含医疗费),显著低于上诉人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工伤保险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6日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2010)广汉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为业主的深圳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