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冻结(续冻)起止时间。
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如下: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⑤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具体提取(扣划)金额不受比例限制,提取条件参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或者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暂不予冻结、扣划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偿清的除外。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满,程序将自动解冻。如需再次冻结,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冻。 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如需解冻,人民法院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