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通过公司组织的技能考核合格才能转正。可郭某上班刚1个月,便被查出患病,需住院治疗半个月。 出院后,由于公司未为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他要求公司承担本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没有为试用期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同时公司还表示,他尚未转正便因患病影响正常上班,公司不仅不发放他住院期间的工资,还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答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也应办理医疗保险。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阶段,并不能因为“试用”而否认双方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为包括试用期员工在内的所有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因此,公司应承担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医疗待遇损失。 另一方面,试用期员工也享有医疗期。虽然郭某在试用期内,但这并不能排除他享有医疗期的权利,公司在他医疗期并未超过3个月的情况下,不能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更不能因他没有上班而停发工资,而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23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