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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办离职交接手续,公司能否主张违约金?

 张力是代尔公司员工,2016年7月从公司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

 

 

张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小编注:员工,下同)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小编注:公司,下同)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足额赔偿。

 

代尔公司主张张力离职时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未返还财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要求张力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件经过了仲裁、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做了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约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仅可在两种法定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其一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其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本案中,代尔公司所依据的《保密协议》违约金支付条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代尔公司依据无效条款向张力主张权利显属不当,故本院对代尔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提示】

 

这个案件公司主张违约金,显然属诉求不当。

 

正确的姿势是主张返还财产(只要有员工领取物品的相关证据,这个诉求容易获得支持),主张因未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个诉求需举证,难度比较大)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