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News

【案例】在办公室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案情

周某是某公司职工。一个周末下班时,他将自己的手机落在了办公室,直到回到家才发现。为了不影响与外界联系,他又从家里赶到公司去拿手机,不料在走进办公室时,因为心急没有开灯,被办公室里的杂物绊倒,重重地撞在了办公室里的一个大铁架上,导致腿部骨折。

在他治疗休养期间,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派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前去看望。周某借此提出,要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张经理代表公司拒绝了。之后,周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工伤外包

分析

周某认为自己是在办公室受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指出,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缺一不可。周某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更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周某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第2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