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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系列解读之九大病医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大病医疗支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一、政策主要内容

1、扣除标准为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最高扣除限额由征求意见稿中的60000元提高到80000元,且必须是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自付部分,自费超过15000元后,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扣除对象范围扩大

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原征求意见稿中只能扣除本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现扩大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更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但是需要注意,扣除对象范围不包括父母。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步入中年,父母渐渐老去,患病几率增大,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由子女扣除,虽然有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但养老压力依然是不小的。

3、扣除费用范围缩小

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医药费用范围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原征求意稿中为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范围缩小。如果纳税人发生医药费用支出,使用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进口药,发生的费用支出金额不论多少均不能扣除。

4、扣除限额按照对象不同分别计算

政策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如果纳税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自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均不超过15000元,但是合计超过15000元,不能享受医药费用支出扣除。

5、扣除时点为汇算清缴时

政策规定纳税人大病支出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按月预扣税款时,并不考虑大病医疗的扣除问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即: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6、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也会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案例解析

案例1:纳税人王先生2019年3月不幸生了一场大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10万元,纳税人王先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

解析: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王先生可以将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进行专项扣除,10-1.5=8.5万元,超过8万限额,因此可以扣除的金额为8万元。王先生可以自行扣除,也可以由其配偶扣除。在第二年即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案例2:纳税人张先生2019年10月份查出患有某种疾病开始治疗,2020年4月彻底痊愈,报销后累计自付2.7万,其中2019年1.4万元、2020年1.3万元。此次大病支出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付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不超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2019年发生大病医疗1.4万元低于1.5万元,所以该大病医疗在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

 

案例3:纳税人李先生有收入有配偶,原本过着幸福的生活,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李先生生了一场大病,医保报销后一共自付8万元。为了治病和休养身体,不得不长期请假,2019年的收入大大减少。纳税人李先生如何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政策规定,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所以纳税人李先生可以选择将大病支出由其配偶扣除,可以扣除的金额为6.5万元。

 

案例4:纳税人李先生2019年发生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医药费用支出8万元,其配偶发生基本医保目录的医药费用支出10万元,其配偶医药费支出在李先生处扣除,2020年李先生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医药费支出金额为多少?

解析:政策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李先生扣除额为8-1.5=6.5万元,其配偶扣除额为10-1.5=8.5万元,大于8万元,按照8万元扣除,因此李先生可扣除的大病医疗支出为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