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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讲清楚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有啥区别?

失业保险


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特别常见的事情。但是,什么情形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情形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是有的法律工作者,也不甚清楚。在笔者以前代理一个劳动仲裁案中,劳动者代理律师以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我方意见是尽管是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劳动者同意解除,应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只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对方代理律师在庭上一直强调只要是单位先提出解除的,就是违法解除,就应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先提出解除的,才是协商解除,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到底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形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形可以主张赔偿金呢?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呢?以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呢?
区别一:适用条件不同
▶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具体如下:
1.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第36条);
注意:劳动者不是以法定理由(第38条中列举的)主动提出辞职(解除的),不属于协商解除,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2. 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第40条);
3. 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的(第41条);
4. 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8条);
5.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44条);
6.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第44条);
7.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44条);
8.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第45条);
9.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原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使合同终止的(第45条);
10.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已完成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赔偿金适用条件: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
特别提示:只有单位违法解除这一种情形,才可以主张赔偿金。
区别二:计算标准不同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47条)
▶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
区别三:计算方式不同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特别注意:
1) 工作年限的计算。
(1)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 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经济补偿金是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在仲裁请求中将二者写错,则可能面临被裁驳的风险。《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一个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也新增加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
(3)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4)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5)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2倍
特别注意: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区别四:适用后果不同
▶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通过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达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
▶适用赔偿金的情形下,根据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只有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单位才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区别五:性质不同,不能同时主张
▶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
▶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
因此,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故此,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以同时主张。
上述仅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者之间的区别,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等,略作总结,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