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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劳资纠纷不冷静,一男子火烧工厂换来五年刑

 基本案情


日前,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452144元。

 

法院审理查明,因与井陉县某木器加工厂存在劳资纠纷,被告人罗某于2018年2月15日17时22分,驾驶自家摩托车从山西省平定县其租住处出发,赶到井陉县山北村李某经营的木器加工厂附近,用工具将该厂南侧围墙墙头铁丝网剪断后翻墙入内,将该厂生产车间摄像头方向扭转,放火将车间内生产资料点燃,致使两间厂房、生产材料、生产机械、家具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4521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采用放火的极端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罗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人罗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放火被烧毁的物品价值经鉴定为452144元,超过3万元这一“数额巨大”的标准,所以应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故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因与木器加工厂存在劳资纠纷,被告人罗某便采用放火的极端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 ,而且还需赔偿受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倾家荡产,毁了自己的家庭。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或对他人产生不满情绪时,应当吸取罗某的沉痛教训,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通过理性的或法律的方法进行解决,切勿出于报复心理,故意毁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以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法律的惩罚,害人更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