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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有规定 漫天开价要不得

   宋某是某建筑安装队的员工。2018年3月19日上午,宋某在工地工作时左脚被重物压伤,送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接受治疗后,被诊断为下肢骨折、气滞血瘀、左胫腓骨干骨折、左内踝骨折。宋某的家属要求建筑安装队一次性支付30万元赔偿款,而安装队的负责人王某坚持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与计算标准处理赔偿问题。

 
  4月19日下午,宋某八名家属聚集在工地大声喧哗吵闹,并且向安装队要求30万元的赔偿。棠下镇调解委员会在接到消息后立刻派员赶往现场进行协调处理。安装队负责人表示已经为宋某购买了社保,愿意配合办理相关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等手续,但宋某却坚持不走程序,一开始就索要37万,现在虽减到30万,但这根本就不符合法定程序。现在还在这闹事,根本就没有道理。调委会工作人员向聚集的伤者家属进行劝解,但宋某的家属们不但没有停止喧哗,还变本加厉,阻止该工地车辆正常进出,严重妨碍了生产。在经过棠下派出所及劳动所工作人员一番警告及劝导后依然不予停止其行为,无奈之下派出所民警将有关闹事者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
 
  经过对宋某家属的一系列警示教育后,宋某的态度终于缓和下来。司法所调解员梁育钦注意到,便向宋某及其家属说道:“对于宋某的受伤情况,要认定为工伤应该并不困难。公司也没有逃避赔偿责任的意思,且愿意积极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等手续,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早有规定的工伤待遇赔付流程,作为用人单位的安装队及劳动者的你也应遵守。”
 
  宋某及其家属稍显不忿之色说:“那些程序又繁琐时间又长,我们家里老人刚好得了重病,现在是赶着拿钱回四川老家,要是等流程走完,我们人都可能不在广东了,到时要是钱拿不到手,难道我们还千里迢迢的过来广东追讨啊?况且,现在宋某的脚都伤成这样,往后的工作、生活都肯定会受到影响的,这个又该怎么算?”
 
  调解员分析道:“对于工伤报销问题,你可以先行配合单位办理,如果在还没办好前就要离开的话,除必须本人办理的事项外,均可以委托这边亲友代为办理。另外关于你此次受伤对以后可能造成的影响,我国的工伤保险还是有比较全面的保障。譬如针对工伤对以后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若对就业产生影响的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都是根据工伤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补偿数额,保障力度还是比较到位的。而且,工伤待遇的支付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的支付项目及标准,若你们的要求远高于该标准,超出部分也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这本来就有违公平原则,单位也没有义务去支付这些款项。”
 
  趁伤者及家属们一时语塞,调解员又对安装队的负责人王某说:“首先你们能为员工购买社保,该行为值得肯定及鼓励。而这次事件你们坚持要走法定程序来处理其实并没有错,但宋某并非本地人,而且若真的急着回家用钱,硬要他留在这里等程序结束也并不现实。考虑到双方均有难处,你们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不否认这次的工伤事实等,可以考虑适当先行垫付部分补偿金,日后若工伤报销款项下来了再相应扣除,这样是否可行呢?”
 
  王某听后回答说:“对于宋某工伤事实我们一直都不予否认,同时我也就其伤情咨询过相关人士,最多能评到伤残九级。我们之前也考虑过参照该标准适当先行垫付,好让他能早日回家。若他能降低要求,我们也是愿意分期垫付工伤待遇。”
 
  宋某及家属得知用人单位的意见,且再通过调解员的一番利害关系的陈说后,终把索要标准降到了20万,并且同意协助办理工伤认定等一系列手续。
 
  至此,双方就宋某受伤事件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安装队分期支付赔偿及补偿金共200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宋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此事追究用人单位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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