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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

工伤外包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贰、

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叁、

商业保险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初次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肆、

工伤外包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伍、

工伤保险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与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一样,申请再次鉴定。

陆、

工伤外包

对停工留薪期间或护理期限的时间与单位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