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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办事,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案情简介

杨某是A市人,在B市某制造厂工作。2017年8月,恰逢B市环保检查,制造厂几近处于停产状态,于是杨某准备休假回A市老家探亲。该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打算注资在A市的一家超市。杨某出发前,王某将其私人存款10万元委托杨某带至A市转交给A市超市负责人,并托他在A市期间跟进超市进度。

 

回家约二十天后,杨某准备回B市上班,在A市火车站台突发疾病死亡。杨某家属想咨询,杨某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到A市从事的事情与工作有无关系?杨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杨某是与B市某制造厂建立劳动关系,杨某携带资金到A市,虽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但其携带款项是老板的私人存款,并非是以企业名义注资到超市的资金,不属于该厂业务范围,此次带款不属于杨某的工作内容,跟进超市进度也不属于杨某的工作范畴。据此,杨某受委托的事项与其在制造厂从事的本职工作毫无关系,杨某回A市不是因工外出,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五款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第六款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